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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网上又传出某大省《关于融资居间费用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清单》,把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收取融资居间费可能出现的不合法不合规问题列了个遍......
一、某大省专项审查融资居间费问题清单
近日,网传某大省关于融资居间费用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清单。
清单列举了在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或违规操作,具体包括:
1、在融资过程中与中介机构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中介机构提供融资咨询、对接、融资方案设计等服务,但中介机构并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支付居间费。
2、超过企业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决策融资成本上限融资,并支付中介机构居间费。
3、在融资过程中应金融机构要求,以咨询服务、资金托管等名义支付服务费,但金融机构并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或明显质价不符。
4、在融资过程中应金融机构要求,承接不良贷款、低效无效资产抵押等,或高价受让其他股权,形成隐性融资成本。
5、为完成银行要求的存款指标任务,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支付居间费。
6、在债券发行时向约定进行余额包销的主承销商之外中介机构支付承销居间费。
7、在债券发行时以与中介机构签订咨询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等方式违规向债券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补息);
8、在债券发行时以与中介机构签订咨询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等方式过渡资金,违规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9、在小额贷款、典当、民间借贷等各类非标融资中与中介机构签订咨询协议并支付服务费,变相向贷款人补贴利息加大融资成本。
二、租赁业务中,咨询费越来越不好收了
近年来,监管和法律方面,对租赁机构不规范收取咨询费的包容度是越来越低了,不少机构朋友表示后悔当初收取咨询费了,担心被监管处罚、担心法院不支持、还要担心被追缴......
2022年8月,原银保监会就曾发布《关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近期金租公司案件和风险事件明显增加,多家机构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有的金租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政信类业务营销过程中收取中介机构给付的现金;有的要求客户以支付财务顾问费、咨询服务费为名向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并占为己有......”
通知直指部分金租公司收费行为不规范,并提出重点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服务收费。通知指出,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浮利分费。“金租公司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取租金和收费业务,不得将租金分解为费用收取。”
2024年9月更新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则是明确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应当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坚持质价相符等原则,不得要求承租人接受不合理的咨询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不得向承租人收费,不得以租收费。”
法律层面上,2023年3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
“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严格审查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对超出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租赁业务中还能不能收取服务费?可以,但要提供质价相符的咨询服务。而那些不规范收取服务费的做法,恐怕是到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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